商城总则:

国铁商城总则(试行)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搭建科技、阳光、便捷、共享的国铁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打造公平、诚信、合作、共赢的商城生态圈,保障商城用户的合法权益,创建、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总则适用于使用商城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
第三条 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商城公布的规则、实施细则、标准、协议等。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商城签署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商城有权依据相应规定酌情处理,但商城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用户因违法、违约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商城可根据商城运营情况适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商城公告的形式向商户公示;若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应立即停止使用商城的相关服务。商城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七条 国铁商城,域名为mall.95306.cn,是为商户开设店铺经营,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服务商城。
第八条 用户,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商城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九条 会员,指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包括采购人和商户。
第十条 采购人,指在商城上购买产品及服务的会员。
第十一条 商户,指在完成注册及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商城规则,经审核通过,商城上发布产品信息或公司信息的会员。
第十二条 商户中心,指商城后台系统,是商城提供的技术服务平台,供商户进行商品上传和发布、店铺装修、配置促销活动等。
第十三条 订单,指采购人向单一商户同一时间采购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四条 下单,指采购人在商城上形成订单并成功付款。先货后款交易中采购人形成订单即视为下单。
第十五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待售商品”。
第十六条 店铺,商户在完成商户注册及商户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商城规则由商户申请,商城审核通过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 ID(英文IDentity的缩写,意为身份标识号码)、特定名称 (可依据相关商城商户店铺命名和域名管理规则进行定义)的网络化虚拟店铺。商户可以对该店铺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上传和修改、退款处理、交易跟踪、订单取消等。
第十七条 店铺评分,采购人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5日内对商户进行评分。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一节 注册

第十八条 用户在商城注册账号时应当严格遵循商城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用户会员名、店铺名称或店铺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商城正常运营秩序等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一个会员只能有一个账号注册,并且验证该账号有效的手机号或邮箱未用于其它账号的验证。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第二十条 商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入驻商城:
(一)企业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商城入驻标准;
(二)企业有效签署《国铁商城商户入驻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三)企业符合商城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会员名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录商城的商户中心。商户应妥善保管会员名、店铺名及密码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并对利用该会员名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擅自转让会员账号的将被关闭,且转让方还须承担该账号下所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城有权关闭未通过身份认证或虽通过身份认证但连续超过一年未登录的会员账号。 商城有权关闭涉嫌欺诈等违规行为的会员账号,并有权删除该账号下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商城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并应遵循商城公布的相关规则,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商城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商城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一)会员是企业且其账户通过商城的实名认证;
(二)企业已按照协议及商城相关规则提交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已通过商城审核;
(三)企业已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店铺名,是指会员完成注册后,申请成为商户时提交的,且通过商城审核的店铺名称。
第二十六条 商户上传的店铺信息(包括店标、店铺名称、店铺公告、店铺介绍等)内容设置需真实、有效且与注册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商户应保证在商城售卖的商品为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的商品或其他原创非侵权商品。
第二十八条 商户不得编辑及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
第二十九条 如实描述商品及对其所售商品/服务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户的基本义务。如实描述商品是指商户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活动页面、在线客服等所有商城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其所发布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第三十条 商户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标明的保质期内或国家/行业标准的保质期内可以正常使用、提供的服务符合承诺标准,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提供服务时承诺的标准,且承诺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等。
第三十一条 商户应遵守《国铁商城商户入驻协议(试行)》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承诺时效内完成发货及妥投。否则,商城有权对物流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商城有权推荐物流服务商,商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铁路物流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与商户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商城进行斡旋处理,商城有权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争议,并对相关事实进行判断和调处,根据协议约定和商城相关规则对商户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商城有权对商户经营的商品按照各品类抽检规范进行抽检,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城有权对商户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对服务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商城有权对商户的商品价格进行抽查与监控,并对价格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交易成功后15日内对商户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八条 店铺评分由采购人对商户做出,评分分值为一星到五星,五星为最佳。主要包括商品与描述相符、商户服务态度、发货速度等项目。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升采购人的购物体验,维护商城正常运营秩序,商城有权对违规会员及其不良经营行为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警告,是指商城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商品下架,是指强制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待售商品”;
(三)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商户参加商城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四)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五)店铺搜索屏蔽,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临时性封铺,是指临时关闭店铺经营权限;
(七)强制关闭店铺,是指关闭店铺经营权限,限制商户登录商户中心;
(八)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则规定要求商户向采购人和/或商城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九)扣除履约保证金,指根据会员违规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四十条 商户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采购人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商户,商城可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遵照商城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商户应合理保障采购人权益。
第四十二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商城有权对于会员在线上发布的相关商品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四十三条 商户应根据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未在15日内缴纳或补足的,商城有权采取临时性封铺的处罚,直至足额缴纳为止,临时性封铺满30日后,商城有权强制关闭店铺。
第四十四条 商户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商城提供相关资质:
(一)商户资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
(二)在收到商户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质的,商城有权对其店铺进行临时性封铺,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临时性封铺满30日后,商城有权强制关闭店铺。情节严重的,商城有权进行清退,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商城有权针对商户未按照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妨害采购人权益和/或未按照承诺向商城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据本规则、有关规定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总则中的“日”,以24小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总则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总则自印发(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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