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铁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商户物流运作管理,提升商城物流服务能力和用户体验,确保物流全流程准时、高效运转,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国铁商城的入驻商户。
(二)本规则适用于物流运作交付的商品、票据等。
第三条 《国铁商城商户入驻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项规定,“乙方应在正式形成订单后48小时内发货。乙方保证商品配送时效应遵守以下约定:收货地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各铁路公司所在城市3个自然日以内送达,其他采购单位所在城市4个自然日以内送达,采购单位所在县域5个自然日以内送达,新疆、青海、西藏、云南、海南6个自然日以内送达。特殊品类和情况可经与采购人协商一致的日期发货。”
商城按照上述规定,对商户采购订单48小时内发货和运到时限的物流运作进行监控。
第四条 48小时发货超时预警监控。商户自商城接收到正式采购订单(即采购订单通过采购方审批)时刻起,物流状态超过48小时未更新为“已揽收”则触发预警提醒,向商户发送预警短信,同时在商城物流系统向商户和运营管理员发送预警消息。
第五条 运到时限超时预警监控。按照协议约定,采购订单收货地址对应的运到时限为截止时间,物流状态在该时限内未更新为“已签收”则触发预警。
(一)运到时限截止时间前24小时,向商户实时发送提醒短信,提醒尽快完成物流派送签收,防止运到时限超时;
(二)超过运到时限截止时间物流状态未更新为“已签收”,向商户实时发送预警短信和系统预警消息,通知商户超时采购订单已纳入违约记录,督促商户尽快完成物流派送签收;
同时如因采购方、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造成运到时限超时,商户可在24小时内,在商城物流系统录入超时原因及情况说明,发起违约申诉处理;
(三)如商户收到运到时限超时预警24小时后,未进行申诉处理,向商户实时发送短信,通知商户超时采购订单已关闭申诉处理,正式纳入违约处理,同时商城物流系统向商户和运营管理员发送预警消息。
第六条 对于采购订单商品数量大、特殊品类需临时生产、采购方提出个性化发货或收货时间要求等特殊情况,在商户和采购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不受48小时内发货和运到时限的约定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特定日期发货。
第七条 《国铁商城商户入驻协议》附件2《采购人权益保障服务条款》中第四条第一项 “乙方出现违反协议约定迟延交付商品的,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乙方承诺向采购人支付订单金额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按每日100元计算。”
商城按照上述规定,对商户采购订单的迟延交付情况进行物流违约处理。
第八条 物流运作违约处理规则。为规范商户的物流运作和管理,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针对运到时限超时的不同实际情况,设定违约处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进行物流违约处理。
(一)商户物流信息维护不及时。采购订单完成商品物流签收,但商户未及时在商城物流系统维护物流信息导致运到时限超时预警的情况,商城将纳入物流违约处理;
(二)商户物流运作超时。采购订单完成商品物流签收,但由于商户备货、揽收、运输及派送等物流运作原因导致运到时限超时预警的情况,根据实际超时时间长短,商城将纳入物流违约处理。
(三)采购方产生投诉。由于采购订单运到时限超时导致采购方投诉的情况,根据投诉内容和造成实际影响的严重程度,商城沟通核实后,商城将纳入违约处理。
(四)特殊情况。由于极端天气或采购方延时配送要求导致运到时限超时预警且商户提交申诉处理,申诉理由经核实无误后,商城可不纳入违约处理(虚假申诉除外)。
第九条 商城经营者将保留适时修订本规则或制定补充文件并公示的权利,修订后的规则或相关补充规则于公示内容指定日期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本规则对商城相关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商城有权协商处理。但商城对商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户在商城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商城运营方(国铁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则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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